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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GB10055-1996)

導讀: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GB10055-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的設計、制造與安裝的安全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GB/T 10052所包括的各種型式和規(guī)格的升降機。 2 引用標準 GB 1102 圓股鋼絲繩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 GB 891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GB10055-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的設計、制造與安裝的安全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GB/T 10052所包括的各種型式和規(guī)格的升降機。 

2 引用標準 
GB 1102 圓股鋼絲繩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
GB 8918 優(yōu)質鋼絲繩
GB/T 10052 施工升降機分類
GB 10053 施工升降機檢驗規(guī)則
GB/T 10054 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
GB/T 10056 施工升降機試驗方法

3 金屬結構的設計安全要求
3.1 金屬結構的設計計算應符合GB 3811中對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的規(guī)定。
3.2 整機穩(wěn)定性
對于無固定基礎的升降機,在無附著、最大獨立高度時的穩(wěn)定力矩不應小于最大傾覆力矩的1.5倍。

4 基礎
4.1 基礎的處理
4.1.1 升降機基礎應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條件下的全部載荷。
4.1.2 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4.2 防護圍欄
4.2.1 在基礎上吊籠和對重升降通道周圍應設置防護圍欄。輕便型可移式升降機可采用其他措施進行圍護。
4.2.2 防護圍欄可采用實體鋼板、沖孔鋼板、焊接或編織網等制作。
4.2.3 防護圍欄應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圍欄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產生永久變形,該物體為扁平等邊正方體,邊長50mm,邊緣倒圓半徑為3mm。
4.2.4 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5m。
4.2.5 圍欄門應裝有機電聯鎖裝置,使吊籠只有位于底部規(guī)定位置時圍欄門才能開啟,且在門開啟后吊籠不能啟動。
4.2.6 當附件或操作箱位于升降機防護圍欄內部時,應另設置專用區(qū)域與其隔離,并安裝鎖緊門。

5 停層
各停層應設置層門或停層欄桿。
層門或停層欄桿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上。
5.1 層門
5.1.1 層門應保證在關閉時人員不能進出。
5.1.2 層門應符合4.2.2和4.2.3條的規(guī)定。封閉層門上應在視線位置設一觀察窗,窗的面積不應小于250cm2,且不裝玻璃。
5.1.3 層門凈高度不應低于1.80m,層門的凈寬度與吊籠進出口寬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5.1.4 水平滑動層門和垂直滑動層門應在相應的上下邊或兩側設置導向裝置。
5.1.5 垂直滑動層門至少應有兩套獨立的懸掛支承系統(tǒng)。
5.1.6 機械傳動層門的開、關過程應由司機操作,不得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5.1.7 層門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
5.1.8 對于機械傳動的垂直滑動層門,采用手動開門,其所需力大于500N時,可不加機械鎖緊裝置。
5.1.9 層門鎖緊裝置及其附件的安裝位置應設在人員不易碰觸之處。
5.1.10 層門鎖緊裝置應牢固可靠。
5.1.11 層門鎖緊裝置應加防護罩,且維修方便。
5.2 停層欄桿
5.2.1 不設通道層門處應設停層欄桿,并應符合4.2.2和4.2.3的規(guī)定。
5.2.2 停層欄桿的開、關可采用手動,但不能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5.2.3 停層欄桿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

6 吊籠
6.1 吊籠內空凈高度不得小于2m;人貨兩用升降機的吊籠頂部及除門之外的側面應有圍護。
6.2 需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與維修作業(yè)的,吊籠頂部的周圍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身欄桿。
6.3 封閉式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并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面積不應小于0.4m×0.6m,口上應裝有向外開啟的活板門,門上應設有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6.4 貨用升降機的吊籠可不設置頂棚,但側面圍護高度不得小于1.1m。
6.5 吊籠不允許當作對重使用。
6.6 封閉式吊籠內應有足夠的照明,門上應設供采光和觀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積不應小于250cm2且不安裝玻璃。
6.7 吊籠內乘員體重應按80kg/人計,占據底面積不小于0.2m2;吊籠底平面承載能力不應低于2.5kN/m2。
6.8 人貨兩用升降機吊籠的頂面,應能承受0.5kN的點載荷及任一0.4m2面積上1.5kN的均布載荷。
6.9 吊籠結構應能承受GB/T 10056中規(guī)定的全部載荷試驗。
6.10 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得小于1.8m。
6.11 當吊籠翻板門兼作跳板用時,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6.12 吊籠門需設置聯鎖裝置,只有當門完全關閉后,吊籠才能開啟。

7 對重
7.1 當升降機基礎下有一施工空間或通道時,則該機應設有防對重墜落傷人的安全防護區(qū)域。
7.2 當對重使用金屬填充物,應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動。

8 鋼絲繩、滑輪
8.1 鋼絲繩
8.1.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 1102和GB 8918的規(guī)定。
8.1.2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應是彼此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2,直徑不得小于9mm。
8.1.3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6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8mm。
8.1.4 懸掛對重用的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9mm。
8.1.5 安全器上用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直徑不得小于8mm。
8.1.6 層門和安裝吊桿的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5mm。
8.1.7 鋼絲繩接頭應采用可靠的聯接方式,其聯接強度不應低于鋼絲繩強度的80%。
8.2 滑輪
8.2.1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40。
8.2.2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3 對重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4 平衡滑輪的名義直徑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
8.2.5 安全器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15。
8.2.6 層門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15。
8.2.7 所有滑輪、滑輪組均應有防繩脫槽措施。
8.2.8 滑輪繩槽為圓弧形,其圓弧半徑應比鋼絲繩半徑大5%~7%,槽深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8.2.9 鋼絲繩進出滑輪的允許偏角不得大于4°。

9 傳動系統(tǒng)
9.1 傳動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的安全防護
9.1.1 傳動系統(tǒng)的安裝位置及安全防護均應考慮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9.1.2 傳動系統(tǒng)及其防護設施應便于維修檢查,有關零部件應防止雨雪、砂漿、混凝土、灰塵等有害物質侵入。
9.2 卷揚機傳動
9.2.1 卷揚機傳動僅用于無對重升降機。
9.2.2 對采用多層纏繞,應有排繩措施。
9.2.3 當吊籠停止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卷筒上應至少留有3圈鋼絲繩。
9.2.4 卷筒兩側邊,超出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應大于2倍的鋼絲繩直徑。
9.2.5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驅動卷筒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40。
9.2.6 SS型貨用升降機驅動卷筒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9.2.7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應采用楔形裝置固定;SS型貨用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可采用壓板固定。
9.3 齒輪齒條傳動
9.3.1 齒輪和齒條應用優(yōu)質鋼材制造,齒形由機械加工形成。
9.3.2 設計計算時應假設每個驅動齒輪只有一個齒參與嚙合,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該安全系數是指齒條材料的抗拉強度極限與承受的靜載荷在齒條上產生的實際應力之比。靜載荷為吊籠自重與額定載荷之和。
9.3.3 齒輪和齒條的模數不得小于7。
9.3.4 齒條應牢固地安裝在導軌架上,相鄰齒條的接合處應符合GB/T 10054中4.2.2.3條的規(guī)定。
9.3.5 SC型升降機傳動系統(tǒng)和安全器的輸出端齒輪與齒條嚙合時的接觸長度沿齒高度不得小于40%,沿齒長不得小于50%,齒面?zhèn)认稇獮?.2~0.5mm。
9.4 制動器
9.4.1 傳動系統(tǒng)應設有常閉式制動器。其額定制動力矩對人貨兩用的升降機應不低于作業(yè)時額定力矩的1.75倍;對于貨用型的升降機應不低于作業(yè)時額定力矩的1.5倍。當升降機在動態(tài)超載25%試驗時,應能可靠制動。
9.4.2 當制動器裝有手動緊急操作機構時,制動器應能手動松閘。
9.4.3 不允許采用帶式制動器。
9.4.4 當采用兩套獨立的傳動系統(tǒng)時,每套傳動系統(tǒng)均應具備各自獨立的制動器。

10 導向與緩沖裝置
10.1 導向裝置
10.1.1 導軌應能承受升降機在額定載荷偏載的情況下,以額定提升速度上、下運行和制動時產生的全部應力,及在此情況下安全器動作時產生的全部附加應力,偏載量應符合GB/T 10056中3.10.1條的規(guī)定。
10.1.2 SC型升降機在計算由于安全器動作作用下導軌架和齒條的強度時,載荷沖擊系數的取值為:
a. 漸進式安全器為2;
b. 瞬時式安全器為5。
10.1.3 吊籠與對重的導向應正確可靠,吊籠采用滾輪導向,對重采用滾輪或導靴導向。
10.2 緩沖裝置
10.2.1 吊籠和對重底部均應按GB/T 10054中4.3.6條的規(guī)定安裝緩沖裝置。
10.2.2 當吊籠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對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10.2.3 在設計緩沖裝置時應假設吊籠裝有額定載荷,并以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作用在緩沖器上時,其平均加速度應不大于1g(g為重力加速度),并且以2.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時間不得大于0.04s。

11 安全裝置
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籠應設有安全器和安全鉤。安全器應能保證升降機吊籠出現不正常超速運行時及時動作,將吊籠制停;安全鉤應能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
11.1.2 有對重的升降機,當對重質量大于吊籠質量時,應有雙向安全器。
11.1.3 安全器在升降機的接高和拆卸過程中應仍起作用。
11.1.4 安全器動作時,設在安全器上的安全開關應將電動機電路斷開,制動器制動。
11.1.5 在非墜落試驗的情況下,安全器動作后,吊籠應不能運行。只有當故障排除,安全器復位后吊籠才能正常運行。
11.1.6 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安全器的有效標定期限不得超過2年。
11.1.7 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應具有有效的鉛封或漆封。安全器出廠后動作速度不得隨意調整。
11.1.8 作用于一個以上導向標或導向繩的安全器,工作時應同時起作用。
11.1.9 吊籠在額定載荷工況墜落時,安全器的制動要求應符合GB/T 10054中4.3.1和4.3.3的要求。
11.1.10 SS型升降機,安全器鋼絲繩的張緊力應為安全器夾緊所需力的兩倍但不應小于300N。
11.1.11 安全器應防止由于外界物體侵入或因氣候條件影響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安全器均不能影響升降機的正常工作運行。
11.2 不同類型安全器的使用條件
11.2.1 漸進式安全器可用于任何速度的升降機上。
11.2.2 瞬時式安全器可用于提升速度不超過0.8m/s的SS型升降機上。
11.2.3 SC型升降機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不允許采用瞬時式安全器。
11.2.4 當吊籠裝有兩套或多套安全器時,都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
11.2.5 卷揚機傳動的升降機應設防松繩和斷繩保護的安全器。
11.3 安全器的動作速度
安全器的動作速度應符合GB/T 10054標準中的4.2.1.20的要求。
11.4 安全開關
升降機的安全開關設有限位開關、極限開關和防松繩開關。
限位開關和極限開關應分別觸發(fā)和控制,也可由對重觸發(fā)。
11.4.1 限位開關
11.4.1.1 升降機必須設置自動復位型的上、下限位開關。
11.4.1.2 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
a. 當提升速度小于0.8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限位開關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8m.
b. 當提升速度大于0.8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限位開關后,上部安全距離應滿足下式的計算值:
L=1.8+0.1υ2
其中L——上部安全距離,m;
υ——提升速度,m/s。
11.4.1.3 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
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額定載荷下降時觸板觸發(fā)該開關,使吊籠制停,此時觸板離觸發(fā)下限開關還應有一定行程。
11.4.2 極限開關
11.4.2.1 SS人貨兩用型及SC型升降機必須設置極限開關,吊籠運行超出限位開關和越程后,極限開關須切斷總電源使吊籠停車。極限開關為非自動復位型的,其動作后必須手動復位才能使吊籠重新啟動。
11.4.2.2 上、下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
a. 上極限開關
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上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上極限開關與上限位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為:
SS型升降機:0.5m;
SC型升降機:0.15m。
b. 下極限開關
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吊籠碰到緩沖器之前,下極限開關首先動作。
11.4.3 防松繩開關
升降機的對重鋼絲繩或提升鋼絲繩的繩數不少于兩條,在鋼絲繩組的一端應設置張力均衡裝置,并裝有由相對伸長量控制的非自行復位型的防松繩開關。當其中一條鋼絲繩出現的相對伸長量超過允許值或斷繩時,該開關將切斷控制電路,吊籠停車。采用單根提升鋼絲繩或對重鋼絲繩的升降機也應設置防松繩開關,當升降機出現松繩時,該開關立即切斷控制電路,制動器制動。
11.5 SS型升降機還應備有手動安全裝置,該裝置應在吊籠達到工作面后人員進入吊籠之前起作用,使吊籠固定在導軌架上。

12 導軌架的附著
12.1 導軌架的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
12.2 升降機運動部件與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設備(如腳手架等)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5m。

13 電氣
13.1 升降機應有主電路各相絕緣的手動開關,該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之處。開關手柄應為單向打開接觸器,在“關”的位置上可以鎖住。
13.2 電路中應裝有保險絲或斷路器,電纜和電線在升降機工作中應防止機械損壞,電纜在吊籠運行中應自由拖行不受阻礙。
13.3 電氣設備應防止外界干擾及雨、雪、混凝土、砂漿、塵埃等物質的影響。在需要排水的地方應設有排水孔。
13.4 升降機結構、電動機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4Ω。
13.5 當接地出現故障時,主控制電路和其他控制電路中斷路器應自動切斷。
13.6 上、下接觸器應電氣聯鎖。
13.7 吊籠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在頂部使用的控制盒。對多速升降機只允許吊籠以低速運行。在使用吊籠頂部控制盒時,其他操作裝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籠的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用?刂坪袘惭b非自行復位的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切斷電路停止吊籠的運行。
13.8 在操作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動作方向。
13.9 在施工升降機安裝高度大于120m并超過建筑物高度時應安裝空中障礙燈。
13.10 電氣及電氣元件(電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Ω,電氣線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13.11 電氣線路的安全觸點的絕緣電壓,當外殼保護等級在IP4X以上時為250V;當外殼保護等級小于IP4X時為500V。
13.12 在多重觸點的情況下,觸點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m。
13.13 觸點及導體材料的磨損不應導致觸點短路。
13.14 電路應設有相序和斷相保護器及過載保護器。
13.15 任何電氣設備都不應與電氣安全裝置并聯,同時內部或外部的感應電流都不應影響電氣安全裝置的正常工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部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機械與車輛技術標準歸口單位北京建筑機械綜合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所、北京京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機械綜合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東紅、陳德清、國麟巖、陶行。
本標準1988年12月首次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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